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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网校复习专区法硕指导十一: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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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 B.地上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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