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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网校复习专区法硕指导十一: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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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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