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三大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即犯罪构成说)。其次,明确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如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如结合犯和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数罪的类型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关键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各种犯罪形态的相互区别。关于数罪的问题则主要在于“数罪并罚”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掌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限制及特别例外限制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最后应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
8.刑罚及其种类。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一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的分类(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具体的几类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第67条第1款)与特别自首(第67条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条件,特殊情况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与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尤其是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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