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
(1)答: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因为甲企业已经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甲企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原始取得方式而取得厂房的所有权。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地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答:丁银行应先就甲企业的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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