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  考研动态  招生简章
调剂  考研指导  专业目录
招生  报考攻略  网上报名
  政治  专业复习  考研大纲
英语  历年试题  模拟试题
数学  复习方法  考研图书
  工程   E(MBA)   法律硕士
会计  教育硕士  卫生硕士
管理  在职硕士  同等学历
  经验  心理调节  考研爱情
故事  考研家庭  考研工作
名师  考研常识  教师招聘
你的位置:  中国研究生信息网-复习指导_复习笔记_[专题]图片新闻
刑法必备:第一章刑法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
  历年试题
  考研故事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1004691号
 
服务热线电话:  86-10-87839609   mailto:webmaster@cnkyedu.com  网络实名:中国研究生信息网
Copyright © 2000-2010 Cnkyed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通用网址:中国研究生信息网

中国研究生信息网 版权所有   本站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本站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