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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3.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4.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5.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6.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合同法》 7.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8.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9.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0.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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