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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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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统考

  1.考生的学历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下列三种类型考生须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a)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2年或2 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b)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c)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单独考试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MBA” 联考

  1.符合(一)中的2、3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JM”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报名

  1.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实行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交费、照相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报考人员(含推荐免试、单独考试)都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指定的网站进行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报名号到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交费和照相。报名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请于9月中旬登录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查询。

  2.网上报名时须按照规定选择报名点,“MBA”联考和单独考试必须选择辽宁大学报考点,推荐免试和其他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应按照招生单位要求或当地省(市、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考生须认真核对网上提交的报名信息并牢记网上报名生成的报名号及密码,如因提交信息有误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考生在报名前须认真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复试资格,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具体时间由教育部统一公布。

  2.初试地点:选择我校报名点的考生在我校参加考试;其他考生按照选择报考点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3.复试时间、地点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在复试前(4月初)通过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不含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律硕士专业的考生),在复试时需要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

  四、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在复试前见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

  五、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考生的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四种类型,其中:

  1.非定向和自筹经费考生须将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考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须回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单位工作。上述考生须在复试通过后(4月末前)与我校签订培养协议。

  3.单独考试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4.人事档案不能转入我校的考生,应根据录取类别,按照第2项的规定同我校签订协议,逾期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考前辅导及相关资料

  1.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2.我校提供往年部分专业课试卷,具体请电话咨询(024-62202321)。研究生学院不提供业务课参考书,考生可直接跟专业所在学院或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出版社联系购买。

  七、其它

  1.我校的招生信息实行网上公布,考生的初试成绩单请考生自行到研究生学院网站下载,我校将不再邮寄。选择沈阳各区报考点的考生准考证请考生自行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报考点为沈阳市外的考生准考证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考生网上报名登记的地址邮寄给考生本人。

  2.考生网上登记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同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如因考生地址或联系方式不详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为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具体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

  九、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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