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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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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答记者问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急需构建一个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充满活力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急需构建一个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充满活力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持续提升,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如何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转变建设理念。树立科学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观,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实现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向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转变,充分发挥学位授予单位作为质量第一主体的作用,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形成质量保证的内生动力。二是加强整体设计。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各司其职,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系统规划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重心下移。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心下移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将质量保证的重心下移到各院系和导师,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激发学生和导师的活力。四是鼓励特色发展。在保证基本质量的同时,突出对学位授予单位争创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引导。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层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强化分类管理、分类评价,鼓励特色发展。五是加强质量文化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增强导师、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营造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多质量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积极有效、“五位一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问: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答:一是制订质量基本要求。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培养学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提供标准。二是开展必要的质量监督。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依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检查工作,健全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三是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高信息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工作,加大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客观参与质量监督,形成质量预警机制,促进培养单位质量自律。四是加强资源配置与质量的衔接。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加强财政拨款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衔接,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自主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持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五是加强区域统筹。进一步转变职能,在质量保证重心下移的同时,加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研究生教育质量统筹监管的力度。

  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发挥什么作用?

  答:《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在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也为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留有空间。各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订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和特色的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基本标准。

  问:如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评估工作采取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以自我诊断式评估为主的方式进行。评估工作每6年进行一轮,其中: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由学位授予单位统筹考虑、自主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第6年为随机抽评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单位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委托相关学术组织或社会机构,按比例、分类进行抽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问:如何实施学位论文抽检?

  答:学位论文抽检是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学位论文抽检是在总结以往抽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设计。论文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全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抽检比例为10%左右,抽检论文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比例为5%左右。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反馈学位授予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将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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