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深圳市对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则为6000元。
根据新一期政府公报,《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深圳市财政出资,用于补助市属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教育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结合国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政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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